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4-05-03 |   作者: 五星体育360在线直播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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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907,311,102.82元,具备实施分红的条件。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34,357,82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9,389,680.21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36%。

  在本方案审议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发生可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最终实际分配总额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有权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总股数为准计算。

  公司主要是做污水处理业务,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运营、管理及维护。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大类下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代码:D4620)。

  污水处理上游最重要的包含各类污水处理设备、污水排放管网、污水处理药剂、水质监测设备和污泥处理设备的生产制造;中游主要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运营;下游是污水处理末端市场,主要是指中水回用、污泥处理以及污水排放等后续环节。

  基础民生行业需求稳定,对经济周期波动的敏感性相比来说较低,盈利能力受能源、基础性生产资料价格的波动性影响较小,其主要周期性体现为投资建设的周期性。污水处理设备作为某一地区的基础设施,其建设规模要满足该地区一定时期的需要,适当超前建设。当地区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达到一定水平,其污水处理能力出现饱和迹象时,通常会按照远期规划目标(一般为10年-20年)对现有产能进行改扩建或是建设新的污水处理设施。

  行业区域性较为显著。因管网具有不可移动性及不可替代性,污水处理企业只能在其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因而一个城市排水业务发展受制于该城市城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域。

  水环境治理作为最基本的民生保障,依法实施特许经营。对于想进入该行业的企业而言,取得包括特许经营权等在内的政府批准及授权是从事相关业务的重要前提,而特许经营授权通常有排他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因此行业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域专营性,这就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增加了其他潜在市场竞争者进入的难度。

  行业发展受所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济发展状况影响。排水设施与服务辖区一旦确定,投资运营商在服务辖区市场上的经营与占有率便具有支配性,因此该行业长期以来都具有非常明显的地区垄断性。被授予污水处理等排他性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当地具有突出优势,对于拟跨地区竞争者而言具有较大的准入难度。

  作为高度资本密集型行业,污水处理设备的建设、运营、维护需要大量的资产金额的投入。而服务结算价格受到政策管制,处理量也难以短时间内有较大幅度的提升,造成此类项目投资回收期较长。对于拟进入该行业的企业有较大的资金壁垒及融资能力要求。

  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其技术范围涉及工程建设、材料学、微生物学、化学、物理学和工业自动化等多个专业领域。随着我们国家对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不断趋严,各地政府和他的下属部门都极为看重水处理企业既往业绩及技术实力,过硬的技术经验成为了水处理公司参与市场之间的竞争的门槛。水处理企业一定具有同类或同性质的水处理项目的成功服务经验、具备一流的专业人才队伍、有着先进的水处理技术,才有机会获得优质的新项目。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022年城乡建设统计年鉴》显示,2022年全国城市污水排放量为638.97亿吨,污水年处理量为626.89亿吨,污水处理率98.11%。截至2022年末,全国城市共有污水处理厂2,894座,污水处理能力21,606万吨/日。2022年全国县城污水排放量为114.93亿吨,污水年处理量为111.41亿吨,污水处理率96.94%。截至2022年末,全国县城污水处理厂数为1,801座,污水处理能力4,185万吨/日。

  水处理业务覆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治理、村镇农污治理、垃圾渗沥液处理,采用自主投资、BOT、TOT、PPP、BOO、OM模式运作,项目主要分布于福建省、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公司投资运营28座污水处理设备(不含配套再生水厂)及3个村镇农污治理项目,设计解决能力合计197.50万吨/日,已投运产能约为146.67万吨/日。公司承接的污水处理设备接收来自泵站或调节池收集的各类污水,通过格栅、沉砂池等设备设施进行一级处理,去除污水中的较大悬浮物和固体废弃物;通过微生物新陈代谢及沉淀分离实现二级处理,降解大部分污染物并沉淀活性污泥;后经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滤池、膜技术等深度处理工艺,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出水中的污染物并最终达标排放。对于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公司通过自建设施及外运处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

  公司固废业务覆盖固废产业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采用自主投资、PPP模式运作。公司投资的渣土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主要收纳来自城市旧城改造中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其中,拆迁垃圾经分拣、破碎、筛分,形成再生骨料,替代天然砂石制成路面砖、砌块、无机料等绿色再生建材产品,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经水洗、筛分后,回收再生砂替代天然砂用作细骨料,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公司投资的垃圾收转运项目、厨余垃圾处置项目、大件垃圾处置项目、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通过对收纳的各类城市固态废料根据其特性有明确的目的性地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工艺方法实现固态废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综合技术服务涉及智慧运营、环境监视测定等领域。公司整合国内、业内优势资源,组建科技型技术服务企业,培育轻资产发展引擎,对外输出环保设备系统集成和智慧水务系统技术服务;自主投资成立专业环境监视测定机构,为公司及其他检测需求公司可以提供“水和废水”、“固态废料”、“土壤和沉积物”、“环境空气和废气”、“水处理剂”、“噪声检测”六大领域检测服务。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1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5,409.9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90%;实现总利润15,648.42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0.5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4,432.31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4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190.63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14%。2023年度报表营业收入持平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下降的问题大多是期后公司收到政府部门相关文件对公司洋里、祥坂污水处理厂历年污水处理费结算调整所导致,期后调整事项调减2023年度收入3,273.92万元、调减净利润2,518.46万元。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12日以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上午11时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路荣女士召集并主持,应出席会议的监事三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三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907,311,102.82元。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34,357,82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9,389,680.21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20.36%。在方案审议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发生可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2023-2025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阶段、资金需求及未来经营计划等各种各样的因素,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以及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所处行业和当前实际经营情况,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大多数都用在满足项目建设、市场开拓以及日常经营周转需要,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更好地回报股东。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计划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2023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线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情况等事项。在提出上述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2023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和公司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实际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显失公允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资产及经营的真实的情况计提减值准备,能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赞同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线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情况等事项。在提出上述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4月12日以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上午9:00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婷女士主持,应出席会议的董事九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九人(其中,董事魏忠庆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并表决)。公司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为进一步优化健全分红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及《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考虑公司真实的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董事会赞同公司制定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2025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907,311,102.82元,具备实施分红的条件。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34,357,82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9,389,680.21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36%。在本方案审议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发生可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最终实际分配总额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有权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总股数为准计算。

  董事会认为:公司注重经营利润在经营发展与回报股东之间的合理平衡,鉴于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安排。经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战略规划、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确实需要积累适当的留存收益,用于满足市场开拓、项目建设以及日常经营周转需要,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增长潜力。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计划的公告》。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报告无异议,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依据真实的情况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为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决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采用现金分红进行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公司2024年上半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不超过2024年上半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具体分配方案将由董事会根据2024年半年度业绩及公司资金需求状况确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计划的公告》。

  董事会同意公司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14时3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公司会议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度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2024年度中期利润计划分配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采用现金分红进行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公司2024年上半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不超过2024年上半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具体分配方案将由董事会根据2024年半年度业绩及公司资金需求状况确定。

  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907,311,102.82元,具备实施分红的条件。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34,357,82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9,389,680.21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36%。

  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发生可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最终实际分配总额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有权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总股数为准计算。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4,323,113.16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907,311,102.82元,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29,389,680.21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低于30%,具体原因分项说明如下:

  公司主要从事污水处理业务,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运营、管理及维护。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大类下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代码:D4620)。该行业具有周期性、区域性等特点,发展受地域、资金、技术等因素影响,取得包括特许经营权等在内的政府批准及授权是从事相关业务的重要前提条件。

  公司立足于区域环境治理的需求,通过自主投资运营、BOT、TOT、PPP、BOO、OM等多种经营模式延展业务边界,已形成多项产业叠加、多种模式并举、多条门路增收的发展格局,着力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区域环境综合服务提供商”。目前,公司正处于由优势区域向外逐步拓展业务阶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54,099,934.23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9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4,323,113.16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45%。

  目前,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漳浦县绥安工业区大南坂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BOT项目已投产,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增加;青口汽车工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福州青口新区环境工程(污水处理厂)扩能及提标改造工程、闽侯县城关污水厂三期扩建工程、闽清县梅溪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等正处于建设期,需要大量资金。为此,公司需要积累适当的留存收益,加快推进工程的建设进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同时支持公司抢抓市场机遇,加大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力度,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公司注重经营利润在经营发展与回报股东之间的合理平衡,本年度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结转至下一年度,用于满足市场开拓、项目建设以及日常经营周转需要,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增长潜力,更好地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为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拟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加大投资者回报力度,分享经营成果,提振投资者的持股信心。经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决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及全权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的相关事宜,即: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决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采用现金分红进行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公司2024年上半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不超过2024年上半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具体分配方案将由董事会根据2024年半年度业绩及公司资金需求状况确定。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2023年年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及全权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的相关事宜。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2023-2025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阶段、资金需求及未来经营计划等各种因素,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以及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所处行业和当前实际经营情况,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满足项目建设、市场开拓以及日常经营周转需要,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更好地回报股东。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本次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自身发展阶段及日常经营与在建、拟建项目的资金需求而作出的合理安排,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计划须在满足既定的条件后方可实施,最终中期分配具体方案以董事会后续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本次拟定计划范围内制定的方案为准。

  公司将于2024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络平台以视频结合网络互动形式召开2023年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进行的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本解释”),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以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以上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做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1.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②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③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至40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3)第(2)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2.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并且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第1(2)项下②和③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业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第1项和第2项所要求的信息。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赞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同时,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一)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15时00分至2024年5月30日15时00分。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2、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投资者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于2024年5月30日13:00—14:00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

  (二)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三)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以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须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查验),并经本公司确认后可出席现场会议。

  (二)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了更加线年度财务报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2023年末的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进行了清查,并对上述资产可收回金额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6,450,501.18元、转销资产减值准备3,736,787.62元,具体情况如下:

  本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本年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

  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公司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对于应收票据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除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票据外,公司基于应收票据的承兑人信用风险作为共同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组合1.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较低信用风险,一般不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组合2.商业承兑汇票,与“应收账款”组合划分相同。公司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算单项减值准备。

  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且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款项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公司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组合1.应收政府客户的款项;组合2.应收非政府客户的款项。公司参考以前年度的实际信用损失,并考虑前瞻性信息,编制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其他应收款,公司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组合1.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组合2.应收非合并范围内款项。公司参考以前年度的实际信用损失,并考虑前瞻性信息,依据其他应收款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按两者的差异金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公司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导致存货的价值回升,存货跌价准备在原已计提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资产及经营的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能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赞同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